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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13项vocs治理技术指导目录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13项将被淘汰的VOCs治理技术,因存在机理不清、处理效率低下、运行稳定性差、二次污染不可控、物耗能耗高、安全问题突出等问题,具体如下:

  • 正压反吸风类袋式除尘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采用正压过滤和反吸风方式清灰,且无排气筒,直接排放的袋式除尘技术。

    淘汰理由:易形成无组织排放,清灰能力弱,无法实现连续监测,排空高度不够。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烟气除尘。

  • 水喷淋脱硫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以水为吸收剂(不加脱硫剂),与烟气接触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

    淘汰理由:水对二氧化硫的吸收率很低且不稳定,受烟气温度影响,吸收的二氧化硫易重新析出。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烟气脱硫。

  • 电子束法脱硫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利用电子加速器产生的等离子体氧化烟气中硫氧化物,产物与加入的氨气反应生成硫酸铵。

    淘汰理由:治理效率低,能耗高,技术经济性差,不能稳定达标。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烟气脱硫。

  • 烟道中喷洒脱硫剂的脱硫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在烟道中直接喷洒气态、液态或固态脱硫剂,吸收脱除烟气中的硫氧化物,且无专门反应器。

    淘汰理由:脱硫效率低,无法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副产物难以处理。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烟气脱硫。

  • 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缺失的湿法脱硫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未安装pH计、氧化风机、脱硫废液及副产物处理系统等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的湿法脱硫技术,包括:石灰/石灰石 - 石膏湿法脱硫未配备浆液密度计,双碱法未在脱硫塔、再生池设置pH计、未在浆液循环系统外设置副产物氧化和提取设施,钠碱法未配备饱和废水处理或副产物利用装置,氨法脱硫未配备蒸发结晶等回收系统,氧化镁法未配备氧化镁熟化系统以及亚硫酸镁氧化系统、蒸发结晶系统。

    淘汰理由:无法确保稳定达标运行,易导致污染物转移排放。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烟气脱硫。

  • 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缺失的活性焦工艺

    工艺设施简介:未配备副产物制备系统或脱硫解析加热烟气、副产物制备系统含硫尾气等未返回治理设施前烟道;未配备还原剂供应系统的活性焦设施。

    淘汰理由:无法确保稳定达标运行,易导致污染物转移排放。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烟气脱硫、脱硝。

  • 无法评估治理效果的脱硫、脱硝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脱硫脱硝剂成分不清,去除原理不明,无法通过药剂或副产物进行污染物脱除效果核查评估的治理技术。

    淘汰理由:无法准确评估脱硫脱硝效果,难以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烟气脱硫、脱硝。

  • 未配备吸收装置的氧化法脱硝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未配备脱硝副产物吸收、处理装置的氧化(含添加氧化助剂)脱硝技术。

    淘汰理由:容易造成隐蔽排放、转移排放。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烟气脱硝。

  • 烟道中喷洒脱硝剂的脱硝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直接在烟道中喷脱硝剂,吸收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

    淘汰理由:脱硝效率低,易造成氨逃逸浓度超标。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烟气脱硝。

  • VOCs(挥发性有机物)光催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利用二氧化钛等光催化剂,激活并氧化VOCs。

    淘汰理由:光催化反应速率慢、产物不明,应用于VOCs治理时处理效率低,达不到治理要求。

    不可应用范围:有组织排放的VOCs治理。

  • 低温等离子体及其组合废气净化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利用在电场作用下气体分子产生的包括激发态分子、电子、离子、原子和自由基等在内的活性物种,降解废气中有机污染物分子。

    淘汰理由:大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分子在低温等离子体场中降解矿化不完全;目前低温等离子体净化设施普遍装机功率不足、反应时间不充分,处理效率很低;分解产物不明、副产臭氧及氮氧化物等二次污染物。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VOCs治理(恶臭异味治理除外)。

  • 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废气净化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利用污染物分子吸收短波长紫外光,引发污染物分子化学键断裂,同时废气中的氧气或水分子吸收短波长紫外光后,产生包括臭氧和羟基自由基等在内的活性物种与污染物分子发生降解反应。

    淘汰理由:光氧化光电转换效率低,反应装置有效光辐射能量普遍不足;应用于工业废气处理时,处理效率低;反应产物不明。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VOCs治理(恶臭异味治理除外)。

  • 无原位再生系统的VOCs蜂窝状活性炭吸附净化技术

    工艺设施简介: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进行吸附净化,不设原位活性炭再生系统,吸附饱和的活性炭直接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淘汰理由: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能力低,有效使用时间短,需频繁更换;蜂窝状活性炭的强度低、易破损,一次性使用,难以异地再生利用。

    不可应用范围:全行业VOCs治理。

VOCs治理技术的淘汰是一个动态过程,需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环保要求和政策导向等因素。未来,随着科技发展和环保意识提高,更高效、环保、经济的VOCs治理技术将不断涌现并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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